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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機場爆炸案終審冀中星
  被判刑6年
  接受庭審的冀中星。(資料圖)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29日9時在北京三中院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提出上訴。
  北京三中院經審核確認,上訴人冀中星為引發關註以解決自己的上訪訴求,在山東省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了使民警無法靠近,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據新華社  (原標題:冀中星 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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