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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評論員 於立生
  律師花錢找線索,監所人員開後門,民警破案幫立功,案犯減刑早出獄……這部情節跌宕的真實版“越獄”,主角是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已逃往境外的張海。最高檢近日發佈信息,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涉案範圍波及司法機關、看守所、法院系統及部分律師等。同時,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院據此緊急叫停135件減刑假釋案件。
  看守所隸屬公安機關,個別看守所民警在“有錢能使鬼推磨”的腐蝕下,給有關人等炮製起“假立功”來,可謂順風順水一路暢通。
  張海的兩次“假立功”,都和看守所有關。一次是時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的羅建能將一起搶劫案線索告知張海的代理律師,通知張海檢舉,羅並再向瀾石派出所民警宋祥來行賄,雖然案件最終未破,看守所依然向廣東省高院出具張海有立功表現的書面意見;一次是該所負責“深挖擴線”工作的民警陳松柳提供檢舉立功線索,之後如出一轍出具張海有檢舉立功的函件。更有甚者,2013年,深圳市出現“造案立功”,律師與龍崗區看守所民警串通設局,“沒線索製造線索、無犯罪製造犯罪”,用誘騙無辜者運毒的方式栽贓陷害,差點讓20多歲的務工者趙某成了“大毒販”。由此可見看守所相關權力的運行,是何等欠缺制衡和監督。
  有基層檢察人員指出:舉報線索管理混亂、認定程序封閉簡化,必須儘快規範舉報線索的認定、核實、轉遞和備案程序,同時建立檢舉立功信息互通平臺,讓相關信息在監所內設監督部門、公安監督部門、駐所檢察室之間共享,防止暗箱操作。這固然有其必要,但也需認識到,出於案件偵破的需要,設若舉報線索確鑿,也確實未必適合即時性的、大範圍的向公眾公開;那麼,這種看守所內部的“共享”、公開,範圍終究是很有限的,因而,這種內部監督制衡的作用,也是有其局限性的。
  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看守所內羈押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有的會因檢察院不予批捕而出去,有的會因檢察院不予起訴而出去,有的也會因法院宣告無罪而出去。因而,看守所的功能定位,只宜僅是羈押,確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等權利以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不應附著任何其他。看守所是為整個刑事訴訟活動服務的,犯罪嫌疑人並不應成為公安機關所謂 “深挖(餘罪)擴線”亦即“有罪推定”的對象。
  因而,要想根絕“假立功”,更好的方式,還在於實現偵、羈分離,就如監獄歸司法部管轄一樣,將看守所隸屬公安機關轉歸隸屬司法行政機關,脫離公安機關的控制,並且只執行羈押的單一功能,將“深挖(餘罪)擴線”之類排除出去。這樣,一則,即便有人要打通司法部門管轄下的看守所的關節,也難有檢舉立功線索可得;二則,即便有人要炮製“假立功”,檢舉立功線索若系子虛烏有或者另有貓膩的話,也會被公安機關的刑偵活動所排除,而非一路暢通輕易認定,更不要說是再向審判機關出具證明函件。也就是說,形成了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分權制衡,無異於設置了一道遏制司法腐敗的“防火牆”。至少,於“張海們”而言,要打通也得打通互不相屬、兩個系統的關節,增加了其炮製“假立功”的成本和不確定性。  (原標題:偵羈分離更利於根絕“假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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